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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52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德布达娃木材加工店与唐学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贡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贡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布达娃木材加工店,唐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522执3号申请执行人:德布达娃木材加工店,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路。负责人:达娃,男,藏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系西藏扎囊县人,现住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路北侧木材市场。被执行人:唐学成,男,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现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布路。申请执行人达娃与被执行人唐学成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藏2223号民初41号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唐学成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德布达娃木材加工店支付木材款及利息共计140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00元共计人民币:160000.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1月16日将该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米玛次仁发出(2017)藏0522执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学成于2017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60000.00元及执行费23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达娃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次仁曲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旦增曲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