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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西安海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振锋、刘海侠、冯经旗、柴萍、吴晓朋、西安三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盛大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海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吴振锋,刘海侠,冯经旗,柴萍,吴晓朋,西安三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盛大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海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崔海照。被执行人:吴振锋,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刘海侠,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冯经旗,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被执行人:柴萍,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被执行人:吴晓朋,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被执行人:西安三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法定代表人:冯经旗。被执行人:西安盛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法定代表人:刘海侠。本院在执行西安海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振锋、刘海侠、冯经旗、柴萍、吴晓朋、西安三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盛大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晓朋在西安河渎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西安盛大商贸有限公司在西安逸港棉花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西安三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处设备一套。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