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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根禄、覃树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根禄,覃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陈根禄,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覃树兴,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申请执行人陈根禄与被执行人覃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1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树兴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根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覃树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树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陈根禄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向陈根禄支付借款逾期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覃树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覃树兴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耀辉审判员  黄 剑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