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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福亮与李庆保、李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亮,李庆保,李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630号原告:赵福亮,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李庆保,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李冠花,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原告赵福亮与被告李庆保、李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赵福亮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赵福亮负担。审判员  纪笑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