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柴天旺与刘国喜、罗庆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天旺,刘国喜,罗庆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645号原告柴天旺,男,195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周伟民,舞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国喜,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舞阳县。被告罗庆丽,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天旺与被告刘国喜、被告罗庆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天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天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天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柴天旺免交。审 判 长 张保中人民陪审员 郭长福人民陪审员 王建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伟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