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兴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董相丽、张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兴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董相丽,张志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616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河涧路口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0604525782.法定代表人闫绍永,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宏云,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被告董相丽,女,1994年12月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张志平,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相丽、被告张志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