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克友罚金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539号被执行人:张克友,男,1976年7月27日生,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执行人张克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张刑二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克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克友未能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克友银行账户无存款,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张克友至今尚未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鉴于被执行人张克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张克友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刑二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张克友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超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