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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家花与被执行人高友平、张刘定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家花,高友平,张刘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1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家花,男,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高友平,男,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张刘定,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家花与被执行人高友平、张刘定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魏家花与被执行人张刘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