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笑芳与赖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笑芳,赖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822号原告:林笑芳,女,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翁志平,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建辉,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林笑芳与被告赖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林笑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笑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 庆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