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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9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菊与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菊,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9执11号申请执行人:周菊,女,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盟县人。被执行人:李海燕,女,1978年11月11日生,拉祜族,云南省西盟县人。本院在执行周菊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29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海燕已自动离职,且无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盟佤族自治县支行XX账户内有存款36224.92元(其中存款36000.00元已划拨至我院执行款专户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盟佤族自治县支行XX账户内有公积金23176.53元(已全部划拨至我院执行款专户内),以上银行存款及公积金共计59176.53元已根据执行中所有债权人要求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因申请执行人周菊申请恢复执行(2016)云0829执71号与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且通过该恢复执行案件分配所得案款20261.00元后,本案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829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玲审判员  黄兴平审判员  岩 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艾 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