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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盈星纸张商行、王继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盈星纸张商行,王继葆,朱仪芳,胡和根,王焕荣,胡爱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234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负责人:金子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颜婕,原告单位员工。被告:义乌市盈星纸张商行,经营场所:义乌市江东街道永胜小区67幢5号。经营者:胡和根被告:王继葆,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朱仪芳,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胡和根,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王焕荣,男,195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胡爱珍,女,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义乌市盈星纸张商行、王继葆、朱仪芳、胡和根、王焕荣、胡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9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丁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