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执1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曾某、陆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1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某,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陆某,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陆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2007)桂0124执10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耀福审 判 员 覃 青人民陪审员 黄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枝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