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行终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胡红霞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36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胡红霞,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胡红霞因起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行初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1月3日,胡红霞诉请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2015年6月9日对其做出的训诫书。一审法院以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胡红霞以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受理等为由,上诉要求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公安机关对公民出具《训诫书》的行为,属于非强制性的教育警示措施,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可诉行政行为。当事人针对训诫行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胡红霞上诉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该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昆仑审判员 胡 君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祁哲洋-2--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