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陕西弗洛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弗洛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871号原告:陕西弗洛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20号龙湖MOCO国际1幢1单元10912号房。法定代表人:惠亚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志新,男,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县工业园区靖庄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桂军,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陕西弗洛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弗洛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陕西弗洛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皓博审 判 员 曹都来人民陪审员 王会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金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