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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4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4416秦志俊与范学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俊,范学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4416号原告:秦志俊,男,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范学锁,男,199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秦志俊诉被告范学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志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学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志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5万元及利息。范学锁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范学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学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秦志俊借款1.55万元及从2017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胜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丛洋(此法律文书是以速裁案件格式化文书转换而来,是为上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