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灿焱与被告刘建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灿焱,刘建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民初5031号原告:李灿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岳阳市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益。原告李灿焱与被告刘建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灿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建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011年6月21日借条一份,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刘建益因公司需要购买生产设备向原告李灿焱借款,2011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李灿焱现金贰拾万元整。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全��现金。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李灿焱与被告刘建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建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建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灿焱借款本金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刘建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干才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