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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俊林、张明、王连一玩忽职守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一,张俊林,张明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21刑初20号公诉机关朝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连一,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朝阳县瓦房子镇三官村护林员,住辽宁省朝阳县瓦房子镇。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朝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候审。被告人张俊林,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汉族,无文化,朝阳县瓦房子镇护林防火大队分队长,住辽宁省朝阳县瓦房子镇。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朝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候审。被告人张明,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朝阳县瓦房子镇护林防火大队大队长,住辽宁省朝阳县瓦房子镇。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朝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候审。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朝县检公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连一、张俊林、张明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立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连一、张俊林、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连一、张俊林、张明系朝阳县瓦房子镇护林防火人员。2013年11月,朝阳县政府决定在朝阳县瓦房子镇三官村征地200亩建设锰矿物流园。为清理场地,2014年3、4月份,瓦房子镇三官村委会原村主任辛国君(另案处理)及部分村民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瓦房子镇三官营子村小凌河北前河套林地内的杨树砍伐。三被告人不履行巡查管护职责,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经朝阳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认定,三官营子村被滥伐林木面积为114.33亩,4308株(其中5厘米以下的幼株1251株),总蓄积量为109.7279立方米。被告人王连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俊林对公诉机关质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连一系朝阳县瓦房子镇三官营子村护林员,具体负责三官营子村后山至小凌河河边护林防火工作;被告人张俊林系朝阳县瓦房子镇护林防火大队分队长,具体负责大仗子村和三官营子村的护林防火工作;被告人张明系朝阳县瓦房子镇护林防火大队大队长,具体负责全瓦房子镇的护林防火工作。2013年11月,朝阳县政府决定在朝阳县瓦房子镇建设锰矿物流园,为清理场地,2014年3、4月份,瓦房子镇三官村委会原村主任辛国君(另案审理)及部分村民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瓦房子镇三官营子村小凌河北前河套林地内的杨树砍伐。护林员王连一、护林防火大队大队长张明、分队长张俊林对被滥伐区域均负有巡查管护职责,三被告人不履行职责,没有及时查看砍伐人是否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未上报有关部门,致使位于瓦房子镇三官营子村小凌河北前河套被滥伐林木蓄积量为74.46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连一、张俊林、张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举报线索首办移送函,朝阳县瓦房子镇政府三官村管护情况说明及2013-2014年护林员明细,朝阳县政府会议纪要,朝阳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辛国军、李某某、金某某、商某某证言,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开庭质证,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连一、张俊林、张明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林木被滥伐74.463立方米,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连一、张俊林、张明玩忽职守的总蓄积量为109.7279立方米,其中包含部分已灭失伐根,对该部分蓄积量的计算系使用朝阳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计算说明来予以证明,因朝阳县森林公安局不具有相关鉴定资质,故公诉机关对伐根已灭失部分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连一、张俊林、张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连一、张俊林、张明对于被滥伐的林木虽有管护职责,但锰矿物流园建设项目属招商引资项目,无证砍伐林木人员为了该项目建设,三被告人未予制止相关人员采伐林木的行为应认为情节轻微,故可对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连一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张俊林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张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刚代理审判员  汪亚楠人民陪审员  李奕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