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韩生与唐山三友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生,唐山三友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123号原告:韩生,男,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承德市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礼娟,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山三友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南堡开发区11号路西侧氯碱公司北侧沿海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学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开宇、张永富,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生与被告唐山三友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韩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韩生负担。审 判 员 王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宏宇书 记 员 王东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