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平县信诚瓷砖批发部与吴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县信诚瓷砖批发部,吴美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534号原告:武平县信诚瓷砖批发部,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工业园区嘉欣环保有限公司2号厂房。经营者:李晓英,女,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月秀,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美珍,男,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原告武平县信诚瓷砖批发部与被告吴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武平县信诚瓷砖批发部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平县信诚瓷砖批发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41元,减半收取计270.5元,由武平县信诚瓷砖批发部负担。审 判 员 宗赞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小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