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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田茂杰与郑尧腆、张道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茂杰,郑尧腆,张道明,赵严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830号原告:田茂杰,男,1980年12月20日生,汉族,务农,住织金县,被告:郑尧腆,男,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务农,住织金县,被告:张道明,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务农,住织金县,被告:赵严,男,1980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织金县,原告田茂杰与被告郑尧腆、张道明、赵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田茂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茂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茂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0元,由原告田茂杰负担。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明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