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玉梅与被执行人孟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梅,孟凡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郝玉梅。被执行人孟凡亮。申请执行人郝玉梅与被执行人孟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15年10月14日跟踪执行,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立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