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敖以其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卫东,敖以其,彭红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监1号原审原告:刘卫东,男,汉族,1957年7月18日出生,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审被告:敖以其,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审第三人:彭红艳,女,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审原告刘卫东与原审被告敖以其、原审第三人彭红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2007)武开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邓永清审判员  刘善祥审判员  李纪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荣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