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3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354熊兰芬与张金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兰芬,张金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3民初354号原告熊兰芬,女,1987年7月1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蒙自市人,农民,户籍地蒙自市,现住个旧市。委托代理人李志刚,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金艳,女,1983年3月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民间艺人,户籍地及住址屏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兰芬与被告张金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陶秀英、陶花、张金艳均为合伙人,其个人起诉不符合程序,需与陶秀英、陶花共同起诉张金艳,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兰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熊兰芬承担。审判员 何 斌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