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潘昌华、韦宗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昌华,韦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5号申请执行人:潘昌华,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世勇,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壮族,兴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韦宗金,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本院在执行潘昌华与韦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4执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杨永莉审判员 陈永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