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肖文振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68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文振。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08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于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7〕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文振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文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l6年9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肖文振来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某甲小区,乘坐电梯至C栋楼顶,沿水管爬至28C被害人李某家外阳台,用老虎钳剪断阳台防盗网进入室内实施盗窃,但未窃取到值钱财物,后离开。2、2016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肖文振来到南山区西丽街道某乙小区,乘电梯至l栋顶楼,沿水管爬入34B被害人白某1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约4500元和耳钉一副。后,肖文振将耳钉销赃,得赃款人民币300元。3、2017年1月7日至11日的某一天,被告人肖文振来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某丙小区,将被害人石某家中现金4000元人民币盗走。被害人报案后,宁波警方在被害人家中保险箱内提取剪刀一把。经鉴定,从该剪刀把手提取的斑迹的STR分型与被告人肖文振的血样的STR分型一致。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手套、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的实物照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经过,情况说明,酒店的账单,公安机关查询的资料,被害人李某、白某1、石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文振的供述与辩解,DNA鉴定结论,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文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还提交深南检量建〔2016〕67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肖文振判处一年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递交书面悔过书一份。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物证手套一副、手电筒一支、十字批一个(均系实物照片),系由民警在被告人居住处的床下找到,经被告人辨认确认,系其准备用来偷东西的工具。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2、被告人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出生日期及户籍等身份信息。3、抓获经过、缴赃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l3日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东泉新村将被告人抓获,从其居住处床垫下缴获手套一副、手电筒一支、十字批一个,后予以扣押。4、提取经过,证明民警从某甲小区、某乙小区管理处监控室及西丽派出所监控室提取到涉案二宗案件相关视频。5、情况说明,证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某乙小区被盗的耳钉在厦门市销赃,收赃的人是通过网上联系的。6、情况说明,证明民警多次电话和被害人白某1核实被盗财物,白某1称现金4500元左右、一对钻石耳钉、一串黄金手链。7、宾客账单、公安机关云搜索系统的查询资料,证明被告人2017年1月7日从厦门到宁波,1月11日从宁波到厦门。8、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8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6年9月2日当晚20时许,我回家进门后发现客厅的一个包被拿到洗手间门口,房间内的物品有被翻动的迹象,阳台的隐形防盗网被剪断了几根,其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物品,小偷应该没拿走什么。2、被害人白某1的陈述:2016年9日当晚22时许,我与丈夫从外归来,发现家中被盗,放在梳妆台左下角的抽屉里的现金4500元不见了,放在梳妆台上面的收纳箱和梳妆台左边收纳箱里的首饰不见了。3、被害人石某的陈述:2017年1月14,我回家后发现消防通道后门打开,次卧行李箱的现金4000元被盗,次卧保险箱也被撬,主卧也被翻了,但主卧里面没有东西,之后就来报案。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文振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与起诉指控的作案经过基本一致。五、鉴定意见深公(司)鉴(DNA)字〔2017〕04349号鉴定文书,证明第三单现场提取的剪刀把手上斑迹的DNA分型,与被告人血样的STR分型相同。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1、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出第一单、第二单犯罪现场。2、搜查笔录,证明民警对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东泉新村被告人的居住处进行搜查,搜查出手套一副、手电筒一支、十字批一个。3、三单盗窃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自然状况。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二张,由某甲小区、某乙小区管理处监控室及西丽派出所监控室提取,内容为被告人进入和离开案发地的监控视频,被告人辨认出自己。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文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文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执行至2018年11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付斌人民陪审员 辛倩平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淦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