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恢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祝海梅与郑州豫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海梅,郑州豫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恢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海梅,女,195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郑州豫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办事处丰乐农庄北。法定代表人王四清,经理。申请执行人祝海梅与被执行人郑州豫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霄鹏审 判 员 郭瑞敏代理审判员 陈新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