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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潘思让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思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95号罪犯潘思让,男,1984年1月3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连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潘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91563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7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潘思让于2011年12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36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思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计分3110分,已兑换表扬5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思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财产刑履行情况及其入监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思让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