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沈光华与宦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宦渝,沈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宦渝,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光华,女,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新蜀,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宦渝因与被上诉人沈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3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宦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宦渝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宦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鹏代理审判员 马金明代理审判员 张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