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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劲松诉被告李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劲松,李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393号原告:王劲松,男,199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李金平,女,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劲松诉被告李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劲松负担。审判员 杨 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元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