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执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梁前科、刘军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前科,刘军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前科,男,汉族,1952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井陉矿区。被执行人刘军凯,男,汉族,1982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井陉矿区。梁前科申请刘军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107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前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刘军凯在(2016)冀0107执32号执行案中的执行款37690元,现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梁前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冀0107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