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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冀春玲与XX民、张仲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春玲,XX民,张仲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冀春玲,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蒲城县苏坊镇大联村*组。被执行人XX民,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白起寺村*组,农民。被执行人张仲建,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永丰镇温汤村洛惠局水泥厂院内。冀春玲申请执行XX民、张仲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冀春玲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所确定执行标的为案款1434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2052元,共计148519元(未含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仲建已履行10000元,下余案款双方已达成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执限内无法执结,征得申请人冀春玲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宏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