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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爱莲、刘诗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莲,刘诗龙,钟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莲,女,1965年2月8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被执行人刘诗龙,男,1988年1月4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钟新民,男,1976年3月7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刘爱莲与被执行人刘诗龙、钟新民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诗龙、钟新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诗龙、钟新民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卢 洪审 判 员  黄敬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邱惠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