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应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保318号被保全人广水市高强度电瓷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广水市。法定代表人肖应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凯达高电铁路电气化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水市高强度电瓷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凯达高电铁路电气化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广水市高强度电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凯书记员 赵中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