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316蒋玉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喜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4刑初31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玉喜,男,1964年6月28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初中文化,扬州御驿大酒店实际经营人,住高邮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7年3月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玉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协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玉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6年底,被告人蒋玉喜作为扬州御驿大酒店实际经营者,拖欠该酒店14名职工2015年度以及2016年1月至11月工资,合计人民币310295元。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蒋玉喜为逃避支付上述工资等,逃匿至重庆市。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26日接到扬州御驿大酒店职工联名举报后,于当日立案调查,后于同年11月28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同时在该酒店门前张贴并拍照记录,责令扬州御驿大酒店于2016年12月5日前支付上述拖欠工资;同年11月30日发短信给被告人蒋玉喜,通知蒋玉喜于2016年12月5日17时前到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约谈、配合解决问题。因被告人蒋玉喜逃匿、未按照支付文书要求支付工资,高邮市界首镇政府将所欠该酒店的24000元已于2017年1月23日按比例分发工资。2017年3月1日,被告人蒋玉喜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至提起公诉前,尚欠职工工资286295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扬州御驿大酒店与上述职工经高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就支付劳动报酬达成协议,被告人蒋玉喜取得上述职工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蒋玉喜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晏某、郭某1、郑某、葛某、丁某、任某、王某1、万某、王某2、吴某、郭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周飞、蒋某等人的证言,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张贴限期改正指令书照片、短信照片等,公安机关调取的营业执照、职工工资发放清单,制作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拖欠职工工资明细表,仲裁调解书,谅解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玉喜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职工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支付大部分职工工资,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玉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思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