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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郑兴海与夏小茂陈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海,夏小茂,陈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167号原告:郑兴海,男,1948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蒋能友,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夏小茂,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李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霞,女,1982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兴海诉被告夏小茂、陈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兴海于2017年6月1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郑兴海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兴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兴海负担。审 判 长 韩 瑜人民陪审员 尹 军人民陪审员 何希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盛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