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申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香军、刘呈宝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香军,刘呈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1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香军,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呈宝,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吴香军因与被申请人刘呈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7民终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香军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吴香军让刘呈宝耕种其土地,事实上是认定双方成立土地流转关系,原审判决被申请人享有土地附着物受益,缺乏证据支撑,没有事实和法律支撑;案涉三份收据涉嫌造假,原审选择性适用证据,不能令人信服;原审判决处分了案外人利益,种植树苗的土地的承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及其弟弟、父母三家承包人承包经营;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承包的土地上育出的树苗,是其合法收益,不是不当得利;原审对本案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不予审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吴香军的调查笔录中,吴香军明确表示“我就找到刘呈宝,让刘呈宝给我耕种地,耕种完地让原告给我栽种树苗”。一审庭审笔录中,吴香军亦明确表示“让原告给我翻耕土地,并播种杨树枝”,原审认定吴香军让刘呈宝在其土地上栽种树苗,事实清楚。本案争议的是土地附着物补偿款,刘呈宝自己出资购买杨树苗和大叶女贞栽种并进行浇灌、维护,故政府征收土地对案涉树苗进行的补偿,应由刘呈宝享有。吴香军称其委托、雇佣刘呈宝代为耕作、插枝,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双方未约定工钱,吴香军自己也认可其不清楚树苗在何处购买、价格多少等,原审对其该项理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吴香军称案涉三份证据涉嫌造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与本案的不当得利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审不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吴香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香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超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