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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5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丽明诉被执行人张丽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明,张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5执62号申请执行人:张丽明,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西林区铁西社区职工。被执行人:张丽新,女,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西林区第一中学教师。申请执行人张丽明与被执行人张丽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黑(0705)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丽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丽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张丽新的住房公积金51183.00元冻结并扣划至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西林支行户名: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0909027029264012574二、(2016)黑(0705)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长林审判员  李景会审判员  白 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诗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