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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玉彬、杲秀方等与黄世民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彬,杲秀方,黄世民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870号原告:黄玉彬,男,汉族,1945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南宫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杲秀方,女,汉族,1945年11月22日出生,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南宫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世民,男,汉族,现住邢台市。原告黄玉彬、杲秀方与被告黄世民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黄玉彬、杲秀方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彬、杲秀方撤回对被告黄世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玉彬、杲秀方担负。审判员 夏贵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通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