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玉彬、杲秀方等与黄世民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彬,杲秀方,黄世民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870号原告:黄玉彬,男,汉族,1945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南宫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杲秀方,女,汉族,1945年11月22日出生,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南宫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世民,男,汉族,现住邢台市。原告黄玉彬、杲秀方与被告黄世民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黄玉彬、杲秀方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彬、杲秀方撤回对被告黄世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玉彬、杲秀方担负。审判员 夏贵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通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