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3196石光华与沈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光华,沈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3196号原告:石光华,男,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平,常州市新北区魏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建强,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光华诉被告沈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光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石光华负担。审判员 丁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