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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贾巴拉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巴拉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34号罪犯贾巴拉日,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彝族,初识字,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贾巴拉日于2011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42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不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巴拉日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