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蛟河市明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蛟河市明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斌、祝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明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蛟河市明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斌,祝立新,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金桥石材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750号原告:蛟河市明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蛟河市明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采煤沉陷区永泰小区70号楼1层4门。法定代表人:张洪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斌,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金桥石材厂业主,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石材产业园区金桥石材厂。委托代理人:陈明,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立新,女,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石材产业园区金桥石材厂(系被告王斌之妻)。被告: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金桥石材厂,住所: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大桥村。负责人:王斌,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金桥石材厂业主,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石材产业园区金桥石材厂。原告蛟河市明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祝立新、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区园区金桥石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原告蛟河市明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蛟河市明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案件涉及其他因素,待事实确认后,再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明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420元,免收。审 判 长 张长伟人民陪审员 苗桂秋人民陪审员 田广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