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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晏诉被告张宁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晏,张宁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792号原告:赵晏。被告:张宁霞。原告赵晏诉被告张宁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原告赵晏于2017年6月16日以其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晏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晏负担25元,退付原告赵晏25元。代理审判员  路娜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