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京市秦淮区止马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南京市秦淮区尹氏汤包店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市秦淮区尹氏汤包店,南京市秦淮区止马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尹氏汤包店,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莫愁路***号。经营者:熊国红,女,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喜,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康,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止马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莫愁路***号。法定代表人:管刚,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国,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尹氏汤包店(以下简称秦淮区尹氏汤包店)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止马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止马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19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秦淮区尹氏汤包店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秦淮区尹氏汤包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个人,其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大街××单元××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止马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属不动产纠纷案件,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案涉的房屋位于南京市××区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案涉房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秦淮区尹氏汤包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