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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22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长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长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221执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矿业公司),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市。法定代表人:冯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阿旺卓玛,女,藏族,1968年9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会主席,现住山南市。被执行人:西藏长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益公司),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法定代表人:何超,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南矿业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长益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益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南矿业公司返还位于山南市乃东区民族路的”矿业大厦整体综合楼”,并向申请执行人江南矿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3556000元。另,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长益公司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期间,长益公司提出执行和解方案要求与江南矿业公司协商,希望继续租用该大楼,经江南矿业公司同意后我院组织双方多次进行和解,但因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一致和解协议。我院于2016年5月30日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长益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前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公告限令期满时,因”矿业大厦整体综合楼”实际占用人西藏山南江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腾出房屋,部分酒店员工也因为被拖欠工资滞留在楼内,江南食府、中铁二院等次承租人拒绝搬出,应申请执行人江南矿业公司的要求,我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并贴封条对该综合楼主楼查封两个月,江南矿业公司也对该大楼停水停电。因被执行人长益公司将申请执行人江南矿业公司的矿业大楼整体租给了第三方西藏山南江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山南江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在处理矿业大楼内的设备,需等该公司将大楼内的设备全部处理完毕后,再继续执行被执行人长益公司将该矿业大楼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江南矿业公司的有关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我院于2016年9月22日裁定中止了对(2015)山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申请执行人江南矿业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5日双方当事人在我院经自愿协商,均同意将被执行人长益公司在”矿业大厦整体综合楼”内所属的窗帘、茶园内的物品、餐厅内的厨具等财物以120000元的价格抵偿部分租金,抵偿后尚欠3436000元租金。同时,申请执行人江南矿业公司因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长益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我院就该执行案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次  旦审判员 索朗占堆审判员 普布卓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索朗拉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