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侯春宁、赵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春宁,赵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侯春宁,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赵新强,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本院在执行侯春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结清此案,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并已收到以上款项,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