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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君龙罚金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君龙,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42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孙君龙,男,1974年02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嫩江县,无职业,高中文化,住所地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孙君龙罚金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被告人孙君龙实施抢劫驾驶的自家黑色本田摩托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