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会来与被申请人刘爱东、刘宪平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来,刘爱东,刘宪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463号申请人:张会来,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马厂村167号。被申请人:刘爱东,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安陵镇水波二村35号,系冀J23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刘宪平,男,60岁,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会来与被申请人刘爱东、刘宪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01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爱东驾驶的冀J233**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