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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广枝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广枝,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鹤山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羁押,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广枝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广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广枝与李国长、李德旺(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与被害人李某1商量,欲在李某1位于鹤山市双合镇双桥村民委员会经营的小卖部内开设赌局,但均遭李某1拒绝。2017年1月29日2时许,李某4、李某5先后进入李某1经营的小卖部滋事,并将村民打牌的圆桌掀翻。随后,被告人李广枝手拿一把小刀进入小卖部并冲向被害人李某1对其进行恐吓,扬言捅死被害人,但被李某4、李某5和在场群众拦住,被害人李某1趁机逃走。随后,被告人李广枝伙同李某4、李某5继续对李某1的小卖部进行打砸,将该小卖部的铁门、电子秤、零食、啤酒等物品损毁(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785元)。同年3月15日,被告人李广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被告人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又指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广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2、李某3的证言,被告人李广枝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前科资料,身份证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作案现场及辨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枝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恐吓他人,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广枝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广枝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广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广枝向被害人李国宜赔偿经济损失款人民币17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真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