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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陶德消诉被申请人郎言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德消,郎言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财保80号申请人:陶德消,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被申请人:郎言振,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申请人陶德消诉被申请人郎言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6月7日8时30分许,崔新梅驾驶电动二轮车沿王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阿县王油路5Km+900m处时,与郎言振驾驶停在道路上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崔新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崔新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郎言振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陶德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郎言振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万元),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郎言振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陶德消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任海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茂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