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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吉荣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荣,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台州市黄岩区房地产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03行初22号原告:陈吉荣,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罗桂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县前街行政大楼。法定代表人陈建勋,区长。第三人台州市黄岩区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天长南路54号。法定代表人孙继炳,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荣诉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台州市黄岩区房地产管理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协调解决争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吉荣负担。审 判 长  应海波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汪佳静 关注公众号“”